2)第48章 他们的命运已然相连_启明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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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动用起来。

  如此,才不会肆意被县里的官员团体欺凌、敲诈,而县府凡事都要和农会商量着来,不能随意强制指令,损害农民利益。

  为了保障这样的行政权力,农会还要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可以保证农会对农村的掌握,在战争时期可以随时审判破坏农会的阴谋分子,防止他们在地方搞什么颠覆性的阴谋。

  而为了保证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执行,武装权力就是基石。

  农民自卫队必须要建立起来,给与一定程度的训练和武装,使得农会拥有对阴谋分子的攻击和对不法县官的反抗能力。

  在金人控制的农奴村庄区域内,拥有这三个权力,农会的架构就基本完整了,可以运行了。

  而在其他依旧被地主乡绅控制的地区,农会还要做一件事情——推翻地主乡绅的私人宗法权力。

  这在南宋和金国部分区域是普遍存在,而在苏咏霖统治的四十一个村庄里,并不存在。

  所以说金人除了烧杀抢掠鱼肉百姓之外,也并非完全没有做好事。

  至少降低了苏咏霖的造反成本。

  意识到这一点之后,苏咏霖就很快乐,农会也可以很快乐。

  农会掌握了行政司法和武装的权力之后,就是真正的基层政权组织了。

  它们可以统计整个村庄的户口和土地亩数,管理处置村民们的日常纠纷,惩治犯罪,保护农民的利益,运转起来,给苏咏霖提供钱财、粮食和后备兵员。

  当然,这也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苏咏霖把权力给到了农会,可农会并没有那么多合格的农民可以成为农会的干部来行使这些权力。

  如果组织关系很复杂的话,只有苏咏霖派去的四十一个担任副会长兼农民自卫队教官的特派员能担当职责,成为农村的实际掌权者,那农会基本上就是个空架子。

  这并不符合苏咏霖的想法。

  他不想让自己派去的人变成实际掌权者,这不好。

  于是苏咏霖决定来一个临时性的简化。

  他思考之后,决定把司法权单独拎出来,仿照刘邦,设立约法三章——杀人者偿命,伤人者处刑,盗窃者判罚。

  农会控制地区的司法权就简化为这三点。

  而这三点简单直观,涵盖了民间绝大部分司法案件类型,就算是个文盲都能执行。

  如此,就能让农会的其他人至少负责一个司法权,维持日常治安,而不至于让苏咏霖派去的特派员们职权太重。

  另外,农会会长和农民自卫队的队长也应该由本村人士出任。

  至于是谁出任,暂时由苏咏霖签署命令委任,等局势稳定下来,则由村民公推,再由苏咏霖委任。

  特派员则是作为胜捷军的代表,起到一个起码的制约、监督的作用,不至于让农会会长、自卫队队长一招掌权认不清现实,从而出现仗势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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