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22章 庭审反转,乔丹的名字是不是叫“乔丹”?_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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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可以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姓名。”

  “因为乔丹这两个字被赋予的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姓名,而是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认可。”

  “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判定我方当事人有乔丹的姓名权。”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苏白陈述的观点,是从大众的认知上进行陈述的。

  因为只是单单的依照法律的条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非常的麻烦以及非常的难。

  条件非常苛刻。

  那么从这一个陈述角度来看,苏白的陈述有没有脱离法律依据?

  也并没有。

  按照对于姓名权的详细解释来讲,姓名权就是具有标识性的身份认知。

  大众对于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认知,理解的中国姓名就是以乔丹为名。

  从这一点上来讲,并没有脱离法律的依据。

  所以苏白的陈述观点并没有任何的不妥,并且具有法律效益。

  审判台席位上的梁有成,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后,接着扭头看向被告方席位。

  “被告方有没有要继续补充的?”

  此时的张远在听到苏白的相关陈述,眉头紧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苏白陈述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也是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能不能够让审判长,认可苏白的这一陈述?

  在他看来肯定是不能的!

  因为在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当中,他们一方之所以胜诉。

  就在于乔丹的姓名权没有确认,以及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如果说.…

  确认了乔丹的姓名权,在这个案子当中,他们作为被告方,就会陷入到绝对的被动当中。

  想到这里。

  张远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需要发表意见。”

  “请被告方陈述。”

  张远开口:“我方在这个观点上与原告方保持着不一样的看法。”

  “我方认为,依照法律来讲,公民应当享有姓名权。”

  “可是原告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吗?他并不是我国公民,所以他并不享有我国的姓名权。”

  “以上这一点,我方认为原告方陈述的内容应当予以驳回。”

  在张远陈述完毕的时候,苏白举手示意:“我想请被告方能够清楚一点。”

  “关于姓名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

  “其意义就是被公众和大众所熟知的标识性。”

  “乔丹这两个字在媒体和公共群体的认知中是什么?”

  “是国外球星,也就是我方当事人。”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为什么不能享有其姓名权?”

  “并且,被告方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我方依照的是民法典。”

  张远还想要进行反驳,可是却被梁有成敲响法锤打断。

  “被告方先暂停一下陈述。”

  “在这里询问被告方一个问题,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当事人享有姓名权。”

  “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还有什么其他的司法解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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